修改的原因在于我国经历了三年的经济恢复,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到1953年开始进入了第一个经济建设的五年计划时期。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职工的要求,当时政务院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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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原因在于我国经历了三年的经济恢复,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到1953年开始进入了第一个经济建设的五年计划时期。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职工的要求,当时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若干修改,于 1953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修改的原因在于我国经历了三年的经济恢复,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到1953年开始进入了第一个经济建设的五年计划时期。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职工的要求,当时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若干修改,于 1953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修改内容主要是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劳动保险待遇。在扩大实施范围方面,除原已实行的铁路、航运、邮电等部门及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外,又扩大到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以及国营建筑公司。在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标准方面,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残废补助费由原来的5~20%改为 10~30%,废除了病假救济费的发放以连续停工医疗 6个月为期限的规定,并且适当提高了待遇标准。短期病假待遇(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的待遇)的病假工资由原来的50~100%,改为60~100%;长期病假待遇(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待遇)的疾病救济费,由原来的30~50%,改为 40~60%。退休条件的一般工龄条件未动,仍为 25年。本企业工龄,由原来的10年降为5年。退休费由原来的30~60%,改为50~70%;因工死亡丧葬费由原来发给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改为发给3个月企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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